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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2022年)》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表时间:2022-12-09 15:29

佛工信〔202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2月5日



佛山市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2020-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佛山市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佛山市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旨在促进我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用于支持佛山市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突出重点、规范高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申报使用专项资金。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确保实现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作用,公开专项资金信息等。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批复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组织开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做好本地区所属工业法人单位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核、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接受市级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的支持对象为2020-2022年期间首次进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上工业法人单位,包括符合条件的汽车整车制造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和规模以上工业个体经营户。

  第六条  未获得过市级“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励资金的工业法人单位在2020-2022年期间又进入平台的,可以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工业法人单位因出现关停、注销、行业变更、外迁等情形的,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贴标准如下:对符合条件的工业法人单位每家分别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其中第一年进入平台的奖励10万元,第二年仍在该平台的奖励10万元。


  第三章  资金领取、审批及拨付


  第八条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工业法人单位名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符合奖励范围的名单进行确认,工业法人单位不需要申报。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确认的工业法人单位名单拟订扶持奖励资金分配方案,通过“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组织企业领取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会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依规使用,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在“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和局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领取指南,包括领取条件、补贴标准、工作流程、咨询电话等;

  (三)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市、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分配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申领单位在专项资金申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不得申领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

  第十五条  对涉及违法违规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此前政策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政府专项资金。已获得市级“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励资金的工业法人单位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链接:http://fsiit.foshan.gov.cn/fssgyhxxhj/zwgk/zcjd/content/post_5471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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